大理院統字第191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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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915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916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917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高審廳受理應屬地審廳管轄之第二審案件所為之判決當事人聲明不服應由大理院管轄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