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333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33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3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3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1月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43 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84 條 ( 24.02.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再審之訴,依舊民事訴訟法第四七零條,應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故法院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或顯無理由,以裁定駁回者,對於該裁定之抗告,應分別審級,準用同法第二四零條第二項第四零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至新民事訴訟法施行後,其提起抗告,當然適用第四八四條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