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3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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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3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3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3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1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43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484 条 ( 24.0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再审之诉,依旧民事诉讼法第四七零条,应准用关于各该审级诉讼程序之规定,故法院认再审之诉为不合法,或显无理由,以裁定驳回者,对于该裁定之抗告,应分别审级,准用同法第二四零条第二项第四零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至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其提起抗告,当然适用第四八四条第一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