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59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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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6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0年12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53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 條 ( 24.01.01 ) |
因賭贏得之現金,與賭贏後由輸者立給之票據,如為賭犯所持有,得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沒收,其已遺失之現金,與該票據票面所載之金額,法律上無追徵或追繳之特別規定,即不得予以如何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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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0年12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53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 條 ( 24.01.01 ) |
因賭贏得之現金,與賭贏後由輸者立給之票據,如為賭犯所持有,得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沒收,其已遺失之現金,與該票據票面所載之金額,法律上無追徵或追繳之特別規定,即不得予以如何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