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5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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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5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5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6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12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5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8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因赌赢得之现金,与赌赢后由输者立给之票据,如为赌犯所持有,得依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三款没收,其已遗失之现金,与该票据票面所载之金额,法律上无追征或追缴之特别规定,即不得予以如何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