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7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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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10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67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第 32 條 ( 24.02.01 ) |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所謂推事曾參與公斷,係指推事曾於公斷程序為公斷人參與判斷者而言,曾參與公斷之推事,於當事人請求撤銷公斷人之判斷或就其判斷請求為執行判決之事件,應自行迴避若推事試行和解,並非就事件為判斷,與為公斷人參與判斷者迥異,故於當事人主張和解未成立請求繼續審判之事件,仍得執行職務。至推事行調解程序,與試行和解性質相同,院字第七五一號解釋,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