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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7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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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7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07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07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9年10月1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67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第 32 條 ( 24.02.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所謂推事曾參與公斷,係指推事曾於公斷程序為公斷人參與判斷者而言,曾參與公斷之推事,於當事人請求撤銷公斷人之判斷或就其判斷請求為執行判決之事件,應自行迴避若推事試行和解,並非就事件為判斷,與為公斷人參與判斷者迥異,故於當事人主張和解未成立請求繼續審判之事件,仍得執行職務。至推事行調解程序,與試行和解性質相同,院字第七五一號解釋,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