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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70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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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701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統字第70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703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私製私運火硝者應照製造販運爆裂物科罪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司法解釋(大理院解釋最高法院解釋司法院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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