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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6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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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6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6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6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6年5月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1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司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謂應自行迴避,須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或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之法定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