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65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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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6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6年5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19 頁 | |
縣司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謂應自行迴避,須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或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之法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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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6年5月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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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謂應自行迴避,須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或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之法定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