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9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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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9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9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9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9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0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第十二款行劫故意殺人之罪,凡殺人既遂者,無論得財與否,均為本罪之既遂,若殺人未死,雖已有財仍屬未遂。

  (二)甲、乙結伴同行,甲將匯票託乙攜帶,乙於中途殺甲以圖侵沒,是為意圖犯他罪而預謀殺人若侵占已著手實行,即與前開之殺人為牽連罪,均不得謂為行劫故意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