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9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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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9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9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9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9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0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款行劫故意杀人之罪,凡杀人既遂者,无论得财与否,均为本罪之既遂,若杀人未死,虽已有财仍属未遂。

  (二)甲、乙结伴同行,甲将汇票托乙携带,乙于中途杀甲以图侵没,是为意图犯他罪而预谋杀人若侵占已著手实行,即与前开之杀人为牵连罪,均不得谓为行劫故意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