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9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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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9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05 頁 | |
(一)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第十二款行劫故意殺人之罪,凡殺人既遂者,無論得財與否,均為本罪之既遂,若殺人未死,雖已有財仍屬未遂。
(二)甲、乙結伴同行,甲將匯票託乙攜帶,乙於中途殺甲以圖侵沒,是為意圖犯他罪而預謀殺人若侵占已著手實行,即與前開之殺人為牽連罪,均不得謂為行劫故意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