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96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89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9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89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8年7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16 頁 | |
(一)於非常時期徵收印花稅暫行辦法施行前,違反印花稅法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而查覺在該辦法施行後者,仍應照印花稅法處罰。
(二)於該辦法施行後,在同一商店查覺漏貼印花之憑證兩件,一在印花稅法施行中,一在該辦法施行後者,應予合併處罰,兩件之各別處罰,既有多寡不同,自應以處罰較重之件,為情事最重之件,惟以原設之例言之,尚不發生合併金額超過情事最重之件,應處罰鍰三倍或六倍之問題。
(三)商營企業銀錢收據,漏貼印花,在同時期發生多起經二、三次查獲後,又續有查獲者,應就查獲次數分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