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9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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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9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9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9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7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1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于非常时期征收印花税暂行办法施行前,违反印花税法之规定,不贴印花税票,而查觉在该办法施行后者,仍应照印花税法处罚。

  (二)于该办法施行后,在同一商店查觉漏贴印花之凭证两件,一在印花税法施行中,一在该办法施行后者,应予合并处罚,两件之各别处罚,既有多寡不同,自应以处罚较重之件,为情事最重之件,惟以原设之例言之,尚不发生合并金额超过情事最重之件,应处罚锾三倍或六倍之问题。

  (三)商营企业银钱收据,漏贴印花,在同时期发生多起经二、三次查获后,又续有查获者,应就查获次数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