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67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6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5月29日 |
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之罪經依罪犯赦免減刑令甲項規定予以不起訴者,其供犯罪用之銀幣銀類不得另以行政處分沒收之,至銀幣銀類兌換法幣辦法對於持有銀幣、銀類者既無得強制其兌換法幣之規定,自亦不得依該條例強制其兌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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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5月29日 |
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之罪經依罪犯赦免減刑令甲項規定予以不起訴者,其供犯罪用之銀幣銀類不得另以行政處分沒收之,至銀幣銀類兌換法幣辦法對於持有銀幣、銀類者既無得強制其兌換法幣之規定,自亦不得依該條例強制其兌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