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67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6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5月29日 |
犯妨害国币惩治条例之罪经依罪犯赦免减刑令甲项规定予以不起诉者,其供犯罪用之银币银类不得另以行政处分没收之,至银币银类兑换法币办法对于持有银币、银类者既无得强制其兑换法币之规定,自亦不得依该条例强制其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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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5月29日 |
犯妨害国币惩治条例之罪经依罪犯赦免减刑令甲项规定予以不起诉者,其供犯罪用之银币银类不得另以行政处分没收之,至银币银类兑换法币办法对于持有银币、银类者既无得强制其兑换法币之规定,自亦不得依该条例强制其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