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46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4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2月17日 |
院字第一七六一號第五項解釋已經院字第二八二二號解釋予以變更,不再適用,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三兩款規定過三日或六日,係指其逃亡期間已否超過七十二小時或一百四十四小時為區別犯罪既遂未遂之標準,與該士兵逃亡後是否仍具有軍人身份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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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2月17日 |
院字第一七六一號第五項解釋已經院字第二八二二號解釋予以變更,不再適用,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三兩款規定過三日或六日,係指其逃亡期間已否超過七十二小時或一百四十四小時為區別犯罪既遂未遂之標準,與該士兵逃亡後是否仍具有軍人身份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