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4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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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4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4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4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2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77 頁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93 條 ( 26.07.02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院字第一七六一號第五項解釋已經院字第二八二二號解釋予以變更,不再適用,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三兩款規定過三日或六日,係指其逃亡期間已否超過七十二小時或一百四十四小時為區別犯罪既遂未遂之標準,與該士兵逃亡後是否仍具有軍人身份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