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31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
大理院統字第311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31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313號解釋
→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於定婚之初不將患有不易治療之疾病或為常情所厭惡之疾病通知得彼造之情願應准解約
分类
:
75%
中國大理院解釋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未登录
讨论
贡献
创建账户
登录
名字空间
作品
讨论
不转换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视图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随机作品
随机作者
随机原本
所有页面
编者
社区门户
写字间
最近更改
帮助
帮助
关于维基文库
联系我们
方针与指引
资助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上传文件
特殊页面
固定链接
页面信息
引用本页
维基数据项
打印/导出
下载为PDF
打印版本
打印/导出
下载为EPUB
下载为MOBI
下载 PDF
其他格式
其他语言
添加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