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31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跳转到导航 跳转到搜索
大理院統字第311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31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313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於定婚之初不將患有不易治療之疾病或為常情所厭惡之疾病通知得彼造之情願應准解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