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31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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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31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31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31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于定婚之初不将患有不易治疗之疾病或为常情所厌恶之疾病通知得彼造之情愿应准解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