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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1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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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1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1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51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2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參議會組織暫行條例第二條既明定議決縣單行規章屬於縣參議會之職權,縣政府訂定單行規章未經縣參議會議決者,自屬不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