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16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1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4日 |
縣參議會組織暫行條例第二條既明定議決縣單行規章屬於縣參議會之職權,縣政府訂定單行規章未經縣參議會議決者,自屬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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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4日 |
縣參議會組織暫行條例第二條既明定議決縣單行規章屬於縣參議會之職權,縣政府訂定單行規章未經縣參議會議決者,自屬不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