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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9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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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8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9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9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3年12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44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9、16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檢察官除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外,祇能於其所配置之法院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至指定法院管轄一節,並不限於起訴以後,早經本院以院字第六三號第一九三號解釋明白宣示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