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3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6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4 頁 | |
移轉或指定法院之管轄,不限於起訴以後,兩說中應採乙說,又檢察事務雖經移於別廳,但偵查終結,如原法院有管轄權,仍應起訴於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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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4 頁 | |
移轉或指定法院之管轄,不限於起訴以後,兩說中應採乙說,又檢察事務雖經移於別廳,但偵查終結,如原法院有管轄權,仍應起訴於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