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2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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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1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87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62 條 ( 19.12.26 ) |
凡多數人為一定之公益事業,捐集財產并推舉管理,若不能視為各捐助人所共有者,則該財產即係為一定目的所設置之財產,斷非少數人因管理不當,即可以之移充他項公益事業之用,倘未得各捐助人全體之同意,徑行稟官處分,除被害人得向行政官署請求撤銷或廢止其處分外,并得對於加害人向司法機關提起民事訴訟,以資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