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1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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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8年9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37 頁 | |
相關法條:訴願法 第 1、3 條 ( 26.01.08 ) |
依縣組織法設置之區公所,係屬自治機關,不在訴願法第三條所稱地方官署之列,該公所之違法或不當處分,自有區務會議、區監察委員會或區民大會,足以防止或糾正之,區民不得依訴願法對之提起訴願,更不生訴願管轄之問題,院字第一二九七號解釋,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