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297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29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9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9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6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1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人民對於區公所之處分,如有不服,依訴願法第三條管轄等級比照之規定,應向其直接上級官署之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參照院字第三五四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