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97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29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9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9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6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1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人民对于区公所之处分,如有不服,依诉愿法第三条管辖等级比照之规定,应向其直接上级官署之县市政府提起诉愿 (参照院字第三五四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