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5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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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10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92 頁 | |
原呈一、二兩點,業經本年三月二十四日公布之訴願法分別規定,自無疑義,第二點所稱行政訴訟,應俟行政法院成立後,再行依法辦理。至舊有之訴願法及關於此項命令無論有無出入,在新訴願法施行後,當然失效,惟查新訴願法第二條對於縣、市以下各機關之處分,訴願至何機關未經列舉,自應依據第三條按其管轄等級比照第二條定之。又所謂違法處分,係指行政處分之違反法規者而言,若於法規並無違反而實際上有害公益者,即屬不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