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11月22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2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修正之禁煙、禁毒治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得沒收之財產,以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