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6年11月22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2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修正之禁烟、禁毒治罪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所定得没收之财产,以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者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