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十六條所謂共同被告,係指同案之被告而言,同案中之被告各別犯罪,於判決後經有罪之被告聲請覆判,其無罪之被告雖未經有聲請覆判權之人聲請覆判,但依上開規定,仍應由覆判法院將該案全部予以覆判。至同條例第十條所稱得由依其他法令有申訴不服權之人聲請覆判者,係指對於非正式法院之特種刑事判決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