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07號解釋
外观
(重定向自院解字第3307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0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1月20日 |
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一條所稱:公務員懲戒處分自公文到達之翌日執行,係指懲戒處分之執行力應自公文到達之翌日發生,並非公文到達之翌日起懲處分即視為業已執行,故受免職並停止任用處分者,於公文到達後未經執行停止任用時,其期間仍應自執行處分之日起算。
←司法院院解字第330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07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30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1月20日 |
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一條所稱:公務員懲戒處分自公文到達之翌日執行,係指懲戒處分之執行力應自公文到達之翌日發生,並非公文到達之翌日起懲處分即視為業已執行,故受免職並停止任用處分者,於公文到達後未經執行停止任用時,其期間仍應自執行處分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