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7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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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69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170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17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9月1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1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解釋文[编辑]

  查前北京臨時執政赦令與國民政府法令牴觸在各省區隸屬國民政府領域以後自不能援用惟從前檢察廳如已依當時法令處分免予執行其處分仍應有效

全文內容[编辑]

民國17年9月12日最高法院復江蘇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函[编辑]

  查前北京臨時執政赦令,與國民政府法令牴觸,在各省區隸屬國民政府領域以後,自不能援用。惟從前檢察廳如已依當時法令處分,免予執行,其處分仍應有效。

附江蘇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原呈[编辑]

  呈為呈請解釋事。案據上海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沈秉謙呈稱:

  「竊查14年1月1日前北京臨時執政赦令,奉最高法院第19號及第54號解釋,因與國民政府法令抵觸,在各省區歸屬國民政府領域以後,即不能援用等因。

  惟查14年1月1日以前,已經審判確定因赦免未予執行之案,現在有人呈請,查照原判執行,究應如何辦理,今有兩說:

  甲謂:最高法院解稱,凡在各省區歸屬國民政府領域以後,不能援用前項赦令,係指尚在偵查或審判程序中而言。如在未歸屬國民政府領域之先,而於14年1月1日以前已經判決確定,依照前項赦令應予免除者,按諸法律不溯既往之旨,自應認赦免為有效,若謂無效,則從前依照赦令免除之案甚多,一經有人呈請,即一一查案繼續執行,勢將不勝其擾。

  乙謂:臨時執政赦令根本上即屬違法,此項違法之赦令,既奉最高法院解釋與國民政府法令抵觸不能援用,則從前依照該違法赦令而予赦免之案,亦難認為有效,自應查案補予執行。

  二說究以何說為是,職處現正有案待決,理合備文呈請鑒核,俯賜轉請解釋令遵,實為公便」等情。

  據此,事關法律解釋,理合據情轉呈,仰祈鈞席核轉解釋令遵。謹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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