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9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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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9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9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9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10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6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人民團體職員選舉通則,除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情形外,別無取消被選舉資格,及宣布無效之規定,該工會理監事雖因違法情事或其他不正當行為而退職,若無民眾團體組織方案第三節第三項戊款之情形,自不能取消其再被選舉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