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94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99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9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9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10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6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人民团体职员选举通则,除第十条及第十一条情形外,别无取消被选举资格,及宣布无效之规定,该工会理监事虽因违法情事或其他不正当行为而退职,若无民众团体组织方案第三节第三项戊款之情形,自不能取消其再被选举之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