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336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33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3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3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88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2、114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淪陷期內土地被偽保甲長強迫出賣,即係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依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其意思表示經撤銷者,依民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其出賣行為視為自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