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67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大理院統字第671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67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673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銀行破產未經官署允許濫出兌券並貶價躉售者應構成詐欺取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