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67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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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670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67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672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被告輔佐人之上訴期間准除去在途之日計算

  依試辦章程凡附帶犯犯罪得不經起訴而審判者以第一審為限

  聲請再議其准駁之權屬於上級檢察廳

  統字三八一號解釋係專指獨立罪名而言試辦章程一○三條但書所謂必須通知檢察廳存案在判決後通知亦無不可

  縣知事兼有審檢職權犯罪事實既經審理明確不能諉為未經起訴其漏判者第二審得併案判決

  未嫁之女為尼被略誘和誘其本生父不論在家出家均有告訴權至已嫁之女為尼若與夫家離異者夫及夫之尊親屬無告訴權若未離異僅別居者應仍有告訴權夫族無人告訴時其父自應有告訴權

  檢廳偵查結果發見被告人構成違禁罰法之罪自可提起公訴或送交該管官署當事人在審判廳對於民事缺席判決聲明窒礙之期間係用上訴期間該期間內如並無聲明原判自屬確定惟仍得依聲請回復原狀及再審之法例以圖確定後之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