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88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8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2月25日 |
國家機關組織法定有職稱之公務員,雖已超過員額,仍為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所稱之公務員。依法令設立之國營事業機關,其服務人員如係應經任命者,雖該機關並無組織法規,亦為同款所稱之公務員。現任此等公務員者,均應停止其被選舉權。又正規之現役軍人或警察,雖已超過定額,亦有同條第二款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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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2月25日 |
國家機關組織法定有職稱之公務員,雖已超過員額,仍為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所稱之公務員。依法令設立之國營事業機關,其服務人員如係應經任命者,雖該機關並無組織法規,亦為同款所稱之公務員。現任此等公務員者,均應停止其被選舉權。又正規之現役軍人或警察,雖已超過定額,亦有同條第二款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