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88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8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2月25日 |
国家机关组织法定有职称之公务员,虽已超过员额,仍为省参议员选举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所称之公务员。依法令设立之国营事业机关,其服务人员如系应经任命者,虽该机关并无组织法规,亦为同款所称之公务员。现任此等公务员者,均应停止其被选举权。又正规之现役军人或警察,虽已超过定额,亦有同条第二款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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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5年2月25日 |
国家机关组织法定有职称之公务员,虽已超过员额,仍为省参议员选举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所称之公务员。依法令设立之国营事业机关,其服务人员如系应经任命者,虽该机关并无组织法规,亦为同款所称之公务员。现任此等公务员者,均应停止其被选举权。又正规之现役军人或警察,虽已超过定额,亦有同条第二款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