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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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4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1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犯反革命治罪法第七條之罪又牽連犯刑法之罪者,得由高等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併案受理,如就該部分(刑法上之犯罪)誤為無管轄權之判決,檢察官自可依上訴以資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