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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99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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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996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99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998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公司註冊規則施行行細則第十二條所列九種文件既無強制性質則註冊官廳於未備具文件之稟請事件若有其他文件或顯著事實認為足備查核儘可不令補具逕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