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公司注册规则施行行细则第十二条所列九种文件既无强制性质则注册官厅于未备具文件之禀请事件若有其他文件或显著事实认为足备查核尽可不令补具迳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