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4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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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242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243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24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11月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3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解釋文[编辑]

  偽造商標之罪應依刑法第二六八條處斷

全文內容[编辑]

民國17年11月8日最高法院復上海租界上訴院電[编辑]

  偽造商標之罪,應依刑法第268條處斷。

附上海租界上訴院原代電[编辑]

  最高法院鈞鑒。現有偽造商標刑事案件,關於處刑究應適用何各種法,計有三說:

  甲說:國民政府業經成立,所有北京政府以前公布之商標法,自應不再適用,應行適用民國14年廣東政府公布之商標條例。

  乙說:前項條例既係廣東政府所公布,自當無適用於全國之效力,北京政府公布之商標法,在未經明令廢止以前,自應仍予適用。

  丙說:偽造商標在最近公布之刑法內,既經定有明文,即無再事適用商標法或商標條例之必要。

  三說孰是,懸案待決,相應電請迅賜解釋,俾資遵循。上海租界上訴院陷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