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43号解释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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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7年11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32 页 | |
解释文
[编辑]伪造商标之罪应依刑法第二六八条处断
全文内容
[编辑]民国17年11月8日最高法院复上海租界上诉院电
[编辑]伪造商标之罪,应依刑法第268条处断。
附上海租界上诉院原代电
[编辑]最高法院钧鉴。现有伪造商标刑事案件,关于处刑究应适用何各种法,计有三说:
甲说:国民政府业经成立,所有北京政府以前公布之商标法,自应不再适用,应行适用民国14年广东政府公布之商标条例。
乙说:前项条例既系广东政府所公布,自当无适用于全国之效力,北京政府公布之商标法,在未经明令废止以前,自应仍予适用。
丙说:伪造商标在最近公布之刑法内,既经定有明文,即无再事适用商标法或商标条例之必要。
三说孰是,悬案待决,相应电请迅赐解释,俾资遵循。上海租界上诉院陷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