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4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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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11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32 頁 | |
解釋文
[編輯]偽造商標之罪應依刑法第二六八條處斷
全文內容
[編輯]民國17年11月8日最高法院復上海租界上訴院電
[編輯]偽造商標之罪,應依刑法第268條處斷。
附上海租界上訴院原代電
[編輯]最高法院鈞鑒。現有偽造商標刑事案件,關於處刑究應適用何各種法,計有三說:
甲說:國民政府業經成立,所有北京政府以前公布之商標法,自應不再適用,應行適用民國14年廣東政府公布之商標條例。
乙說:前項條例既係廣東政府所公布,自當無適用於全國之效力,北京政府公布之商標法,在未經明令廢止以前,自應仍予適用。
丙說:偽造商標在最近公布之刑法內,既經定有明文,即無再事適用商標法或商標條例之必要。
三說孰是,懸案待決,相應電請迅賜解釋,俾資遵循。上海租界上訴院陷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