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4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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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4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4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5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96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080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一項所謂雙方係指養父母及養子女而言,並不包含養子女之本生父母在內,惟養子女無行為能力而養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者,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所稱終止收養關係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既應由其本生父母代為訴訟行為,則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一項之同意,自應解為由其本生父母代為之,養子女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養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者,其為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一項之同意,亦應得其本生父母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