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49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4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2日 |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一項所謂雙方係指養父母及養子女而言,並不包含養子女之本生父母在內,惟養子女無行為能力而養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者,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所稱終止收養關係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既應由其本生父母代為訴訟行為,則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一項之同意,自應解為由其本生父母代為之,養子女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養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者,其為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一項之同意,亦應得其本生父母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