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0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80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0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0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0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0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八條第一款係指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而言,檢察官對於被告未經傳案偵查即行起訴,似屬不當,但既未違背起訴規定,法院自應受理。